新修正的《消防法》于4月23日下午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自4月23日起施行。
新的變化主要概括為以下四條:
1、建筑工程審驗相關職責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變更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之匹配的相關監督、管理、處罰等職能一同變更。
2、原消防法公安機關相關稱謂變更為應急管理部門;
3、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變更為消防救援機構。
4、原公安消防隊變更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關注點主要概括為以下3點:
1、消防技術服務資質未變。
2、消防救援隊伍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火災調查、滅火救援等職責,與原公安消防部隊職責基本相同。
3、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未改變。
預計相關配套法規將陸續調整。